培训管理制度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培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5:49  来自:  点击: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培计划”项目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我校承办的最高级别和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含幼儿教师,以下同)培训项目。为规范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持续稳定、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培计划”项目管理应遵循学校统筹、项目主管、责任到位、绩效考评等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培计划”项目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教师教育培训部、教育干部培训部、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图书馆、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国培计划”领导小组通过小组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每年“国培计划”项目实施的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我校申报的项目。

(二)审查和通过各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经费预算表。

(三)授权学校有关部门拟定规范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相关制度、措施、办法,经小组审定后呈送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

(四)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包括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与其他单位、学校内部主要职能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项目结束后,指导并组织学校内部各项目团队开展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 “国培计划”领导小组在教师教育培训部设置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及时传递每年有关“国培计划”启动、实施及进展情况的通知及相关信息,为拟申报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培训实施方案等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咨询。

(二)为中标项目实施工作提供下列具体服务:统筹安排学员参训期间的食宿;整理汇总学员名单;审定并传送培训报到通知书;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出席相关的培训活动;提供“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协助项目执行部门聘请省外著名专家来校授课。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项目执行部门对承担项目实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收集、整理、汇总各类有关资料,撰写、制作学校的总结自评报告,为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考核评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协助校长办公室安排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培计划”实施工作开展的调研、视导、检查、评估等活动。

(五)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培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含首席专家和项目实施负责人)责任制的基本管理体制,项目承办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实施项目最主要、最直接的主体,其主要职责范围是负责项目的申报、项目的实施、学员的安排及管理、培训质量的保证等,具体规定见于本办法第三、四、五章的条款中。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竞标

第七条每年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培计划”项目招标通知下达后,经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申报项目应在学校项目办公室的指导下和项目负责人的主持下,在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培训对象实际培训需求的基础上,认真设计、制作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并按时呈报。

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是整个培训必须遵循的纲领性文件,对申报项目能否中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方案的设计制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培训主题、需求分析、目标定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首席专家及师资团队、特色创新、考核评价、后勤服务保障、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项目经费是支撑项目实施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教师教育培训部应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国培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控制数,在制定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参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编制出项目经费预算表,并将其作为实施方案内容的组成部分附于其后一并申报。

第十条各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将制作完成的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呈交学校项目办公室,经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国培计划”项目办公室参与全省竞标。

第十一条竞标现场答辩是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凡已通过专家评标组书面审核的项目均应参加答辩。为此,各项目申报负责人应提前做好陈述(不超过15分钟)和答辩(不超过5分钟)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陈述时使用的PPT和答辩提纲等;答辩原则上应由项目负责人出席。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中标后,即取得法定的行政执行力,培训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非经省教育厅“国培计划”项目办公室的特别许可,不得改变和压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不得削减省域外授课专家和一线骨干教师在整个教师团队中的比例,不得降低方案中承诺的办学和服务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培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执行部门应于开班前二天内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安排好学员的食宿生活条件、开班仪式和培训的场所及相关的设施设备;开班前要逐一联系到学员,报到当天应严密监控学员的报到情况,对超过规定时间尚未报到的学员要及时与之取得联系,督促其尽快报到;报到结束日第二天,项目执行部门应将报到和未报到学员的名单报送校项目办公室。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部门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每个培训班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做好学员的自主管理工作,班级应成立班委会,培训时间较长的班级还应成立班级临时党支部;学校将会在总结的多年来“国培计划”学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一批学校层的相关的规章制,使学员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要加强对教师授课质量和意识形态的监督与评估。项目执行部门应结合本专业学科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授课质量评价体系,组织专业人员对每个主讲教师的讲课质量和政治意识进行评估并记录在案;同时,要通过课后由学员填写听课满意度调查表的形式,将授课质量评价体系的主要指标贯彻其中,由学员无记名给出自己的评价;对教师授课质量的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续聘该教师为“国培”班授课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期间各类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等工作。对外聘知名专家的授课要进行全程录像,重要教学活动要有影像和文字记录的保存;要按省教育厅项目办公室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印和提交培训简报。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原则上应做到收支平衡。

学校和项目承办院系在项目经费使用上的权限及使用范围和方法,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国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总结与评估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对整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写出项目实施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基本情况描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做法和特色;项目实施的绩效、主要成果及取得经验;存在问题与今后改进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改进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为迎接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国培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过程管理视导、审计等常规性督查活动,学校“国培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应在认真听取和审查项目执行部门自评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培计划绩效考评工作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组织成立学校督导考评小组,开展学校内部的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自评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听取各项目承办学院及项目负责人的汇报;

(二)召开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专家、授课教师代表、班级管理员(班主任)座谈会,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三)查阅各项目承办学院报送的各类材料;

(四)通过网络电子邮箱发送和回收考评表的方式,广泛收集参训结业学员对培训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国培计划”项目实施工作自我评估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校项目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评报告;

(二)依照学科要求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参训学员报到登记表、学员考勤表、学员结业登记表;

(四)学员培训使用的课程表和实践、考察活动安排表及对整个培训过程的相关记录(包括文字、摄影、摄像形式);

(五)每个学科项目培训时实际聘请的省内外专家和一线骨干教师教研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讲授课程、讲授时间、主持活动内容等);

(六)了解学员培训需求和对培训过程中教师的授课、各项活动安排的意见、建议的调查问卷和考评表;

(七)学员跟岗实习学校、该校指导教师的信息登记表、实习内容安排表等;

(八)跟踪指导实施方案;

(九)培训期间和培训结束后形成的培训成果,如:学员培训手册、培训简报;各类课程资源(包括学员和教师在培训中所使用的教材、参考资料,学员学习成果、调研报告、课程课件设计、教学案例汇集、生成性课程资源等);学员合影及通讯录等。

(十)以每个学科项目为单位所做的培训经费使用预算报告和项目结束后所做的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含预决算表)。

第二十一条学校范围内的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学校“国培计划”项目办公室应汇集、整理各项目承办院系报送的材料,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撰写出学校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该自评报告经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和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即作为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考评组的主要汇报文件。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国培计划”项目绩效考评组或过程管理视导组到我校进行考评时,应由学校项目办公室牵头,会同各项目承办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做好迎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评组召开评估工作汇报会时,应由学校项目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学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主题汇报,承办学院的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专家和项目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应出席考评汇报会。考评组召开相关人员的座谈会、进行学员学习生活场所实地考察等活动时,应由学校项目办公室和项目承办院系提供引导和相关服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参与我校“国培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各类职能主体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凡因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国培计划”项目实施出现拖延、中断等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因不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或因管理不严导致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批评或评估为不合格的,承办学院取消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对项目负责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学校“国培计划”项目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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